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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林业局紧急呼吁:清明祭祖,文明祭扫,严防森林火灾!

2021-03-30 11:57  阅读:5406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清明节是我国缅怀先人、扫墓祭祖的传统节日。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每年清明节期间,因上坟焚香、烧纸、放鞭炮等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防止因上坟祭祀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我们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防火意识,维护生态安全

严防森林火灾,共建绿色家园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细节做起,关爱兴国的山山水水,做一名文明祭祀的行动者,做一名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自觉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

尊重祭祖习俗,呼唤文明祭祀。要摒弃上坟烧纸、燃香烛、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习惯,树立文明平安祭扫新观念,倡导献花、植树、清扫墓碑以及网上祭祀等无烟祭扫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正气。

三、坚持从我做起,发挥示范效应

所有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带头不带火种进山,严禁在林区吸烟、焚香、燃烛、烧纸、野炊和燃放烟花、鞭炮、孔明灯等。要主动做移风易俗的宣传者、引领者、践行者,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现“生态兴国,绿色家园”需要全社会每个公民的精心呵护,让我们携起手来,履行好严防森林火灾的责任和义务,让越来越丰富的森林资源惠及全社会!

引发森林火灾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五个禁止1、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2、禁止在林内吸烟、野炊、玩火;3、禁止未经审批炼山;4、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鸣放鞭炮;5、禁止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

野外用火“六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有开设15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

3、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

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5、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6、3级风以上天气不烧。

野外用火“十不准”

1、不准烧田基草;

2、不准烧灰积肥;

3、不准烧山赶野兽、烧黄蜂、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

4、不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

5、不准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

6、不准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

7、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8、不准乱丢烟头火种;

9、不准神坛祖庙上坟烧香烛、纸钱;

10、不准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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