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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寻乌耕地种植和抛荒奖惩措施,一目了然!

2021-03-04 16:50  阅读:5401 

近日

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基本农田“非粮化”,基本农田禁止新种植柑橘、猕猴桃、百香果等多年生作物;禁止挖塘养鱼;禁止假植(林木、果树、花卉)苗木。

二、禁止耕地“非农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禁止闲置、抛荒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和长年抛荒的,承包农户须立即进行复垦,并种植粮食作物,否则取消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由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发包的耕地可集中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或大户复垦复种粮食作物,未能集中流转的,由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垦复种粮食作物。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流转设施农业用地除外)、稻谷补贴和发展粮食生产各项奖补实行“谁种植、补给谁”的政策。

五、农户可以采取耕地流转、签订托管协议等方式,交给有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公司、合作社)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与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流转经营的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它农作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业开发或其他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七、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可以由原耕种该耕地的村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耕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八、鼓励在耕地上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按照《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2021年防止耕地抛荒推进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办发电〔2021〕27号)相关规定予以奖补。

九、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加强巡逻、执法,对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十、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797—2847779、0797—2845052。

2021年2月25日

为防止耕地抛荒

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

县委、县政府印发了

《寻乌县2021年防止耕地抛荒推进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确了

耕地种植和抛荒的奖惩措施

速来围观

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落实奖补政策。坚持“谁种植补贴谁,不种植不补贴”的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112元/亩、稻谷补贴按60元/亩·季的标准发放给种植主体(政策性流转设施农业用地除外)。

2.支持规模经营。对规模种植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公司),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1)对集中连片种植粮食作物50亩(含)以上的,奖补300元/亩·季。

(2)对申请并经乡(镇)备案,经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的集中连片种植水稻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100元/亩·季土地流转奖补。

(3)对水稻种植实行全程机械化的新购买农机,除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外,再按补贴金额的20%给予补助。

(4)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优先安排“乡村产业振兴信贷通”贷款。

3.支持抛荒耕地复垦复种。实行村级包干责任制,以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第一复垦复种主体,对复垦抛荒耕地(指水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经县、乡验收合格的,按400元/亩标准奖补。

4.鼓励中稻+再生稻种植对实施“中稻+再生稻”种植的种植主体,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5.鼓励品牌打造

(1)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品牌,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4万元奖励、5万元奖励。

(2)对粮食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达500亩以上获得富硒品牌认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3)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省部级名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投保,保险金额400元/亩,费率5%,保费20元/亩。

奖补资金从上级下达的稻谷补贴资金中列支,水稻保险保费来源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惩处措施

1.对抛荒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回原农户的耕地经营权,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

2.对通过复垦的抛荒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它农作物。

3.对通过流转的复垦耕地,若农户需重新恢复耕地使用权,需补交相关的复垦费用,具体复垦费用标准由乡、村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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