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记者从南昌市城管局获悉,《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意见稿》表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特别的,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南昌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据悉,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南昌市司法局官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0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祥瑞路89号南昌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生活垃圾拟分四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电池、药品、油漆(容器)、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容器)、矿物油(容器)、水银产品、胶片及相纸、日用化学品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废弃的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意见稿》规定——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
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施行密闭化运输或者未安装运行定位和监控系统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