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看由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电视专题节目《扫黑除恶进行时》,我是主持人淑婷。2011年以来,以孙某清为组织、领导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德安县城及周边范围内,以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借贷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8年9月,德安县扫黑办在征集涉黑涉恶线索时接到不少群众反映称德安县有个家金融管理公司涉嫌放高利贷。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陶昭群】涉嫌高利放贷,放贷后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讨取债务。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张才平】因为很多被害人都反映了这个,同时指向这家公司,所以我们当时局党委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
专案民警迅速对这家名为“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金融管理公司展开调查,通过对受害人提供的借条、收据、还款流水以及利息等相关情况的摸排,警方初步发现这家所谓的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的确存在很大的问题。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张才平】他的借款合同好多都是空白合同,他上面填的合同和被害人反映的情况包括还利息的情况是对不上的。
在深入调查后,专案民警发现,这家公司明面上是从事金融介绍抽取提成,但实际从事的却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高利放贷。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陶昭群】一般老百姓放钱到他公司,他是支付2分左右的利息,他就通过这种支付利息的方式吸收存款。公司把吸收过来的存款以高息放出,一般在6-8分,放到德安县以及周边的企业及个人。
当时,这家公司为了扩大影响还花了不少心思,发放宣传单页、做户外大屏广告,甚至上门走访,他们可谓是做足了宣传功夫,很快,不少群众看到这里存钱收益比银行高,他们乐于把钱放到这家公司,另一方面不少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也都纷纷试着来这家公司借款。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张才平】基本上这些做企业的人一说借钱都知道这个公司,这个公司可以借到钱,到了这种地步。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陶昭群】一般有借款企业或个人来借钱找到他们公司的时候,他能随时调集几十万、几百万的资金。
尽管孙某清所经营的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吸收存款再对外放贷的资质。但恰逢当时民间借贷形势火爆,他们借公司之名以个人之实来吸收和贷出的资金像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多,名气也越来越大。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陶昭群】根据我们调查,前前后后非法吸收的资金高达5000多万,里面涉及的人员也蛮多的,初步估计有100多人。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张才平】我们査的最大的借款是一个公司在他们那里借款一千多万,他是循环在里面借。
然而,不到一年时间,孙某清经营的这家公司因为不少借出的钱无法正常收回,导致之前承诺给存款客户的利息无法及时支付,公司的股东经过商议后决定聘请社会人员前往讨债。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张才平】就是社会闲散人员,有前科劣迹人员,坐过牢的人,说这个人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气,叫他来收。
他们聘请的社会闲散人员就通过滋扰、恐吓、威胁等种种软暴力手段上门讨要债务,给不少借款人的生活和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陶昭群】他会对一些借款的个人实行非法拘禁的行为,把他带到公司或者特定的地方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如果不偿还部分借款或利息,他就不让受害人离开。
【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张才平】据我们调查,受害人里仅寻衅滋事软暴力要债的方式就有二十多个,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有十来个,还有非法侵入住宅的。
2019年3月29日,德安县警方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1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移送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德安县检察院于4月15日移送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7月17日,九江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清等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一案,并于8月28日一审公开进行宣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蔡报刚】被告人孙某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潜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黄某坤等13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潜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
【主持人】本案的依法审判,使恶势力成员都得到应有惩治,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那么,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期的以案说法咱们邀请到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何春律师来和咱们一起谈谈,何律师您好!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何春律师】主持人好!
【主持人】通过了解案件咱们可以知道,孙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像常见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咱们今天就不多介绍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中是如何界定的呢?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何春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次,这种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类: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和没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在我国,对从事存款业务单位的资质和存款利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经审批的适格资质单位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进行。
【主持人】嗯,那么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何春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那么对于我们老百姓要如何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何防止陷入圈套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何春律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份子惯用套路是通过承诺高利息、高回报的方式诱骗受害人将钱款交存,比较多见的例如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以高额付息吸收公众存款、以转让林权代管、代种植、租种植或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打着股票、债券发行、募集基金的幌子非法吸收资金等等。因此,对于超过正常市场行情的高利益、高回报的投资、借款、合作要慎重,如果己经上当受骗,应当立即报警。
【主持人】好的,感谢何律师为我们带来的以案说法,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收看本期的扫黑除恶进行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