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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有果

2020-10-13 09:59 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阅读:5694 

新余日报分宜讯 通讯员袁小兵 黄桃琴报道:近日,分宜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汤某之、严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调解,二被告人自愿停止侵害并承担生态修复费3万元。

2018年7月,汤某之、严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分宜县湖泽镇闹州村废弃搅拌站非法处置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50.39吨。在处置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其二人行为对周边环境带来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在被追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停止侵害及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经履行公告程序,无相关组织或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受损害,该院在起诉二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起诉被告汤某之、严某,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恢复原状。

庭审过程中,该院出庭人员主要围绕犯罪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两者因果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发表了意见,并强调了生态修复的重要性及必要性。通过释法说理,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3万元(该款已付至被污染所在地即分宜县湖泽镇闹洲村委,由该村委负责代为生态修复。)

本案是该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污染攻坚战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对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精准打击,起到了震慑作用,更重要的是,将生态修复理念贯穿于诉讼过程始终,通过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还自愿承担生态修复并当场支付到位。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跟踪生态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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