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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20-06-29 16:21  阅读:3818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就修改情况作了汇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修订草案。

留守儿童父母至少每月联系一次孩子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压实监护人的责任,细化有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款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

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应当压实政府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保护一章规定较为原则,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二是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三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四是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五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六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相应处罚,同时,对其他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临时监护的规定不够严谨、准确,建议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实践,建议在临时监护的情形中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应当增加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简化办案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要求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精神,并结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出现的新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二是在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禁止非法送养、非法收养以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二审

国家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就修改情况作了汇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草案。

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草案在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于职务发明,单位是否进行产权激励,如何进行产权激励,属于单位自主决策的范围,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些激励性规定作为倡导性规定,对现行专利法作出修改: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反垄断法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已作了明确规定,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许可,建议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有的提出,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除依法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外,也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二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口管制法草案提请二审

禁止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服务

本报记者  徐  隽

6月28日,出口管制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就修改情况作了汇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草案。

据介绍,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强管制物项出口过程中的中介服务管理,禁止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草案对管制物项的临时管制作了规定,明确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届满后应当如何处理,缺乏规定,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草案规定,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实施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管制物项出口许可制度是出口管制领域的重要制度,无论是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还是清单之外属于管制物项的货物、技术和服务,都应实行许可管理,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整合后统一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一审

拟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8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就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说明。他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草案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草案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草案对行政处罚的适用作了调整: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为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草案将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并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刑法拟从六方面进行修改补充

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或将入刑

本报记者  王比学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对草案作了说明。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草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草案增加两款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针对现实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拟作以下修改补充: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内容包括: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

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拟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首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其次,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同时,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等其他领域犯罪规定。

我国拟立法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基本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王思北)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28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草案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草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规定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此外,草案立足数据安全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落实数据活动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与责任,切实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开放利用规则,大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利用。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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