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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产经:保护新业态 网络交易监管办法“新”在哪

2021-03-17 11:11  阅读:4299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数字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网络交易规则?细化了哪些网络交易监管措施?对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有何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鹏。

明确新业态适用的法律规则

记者: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请问您认为《办法》明确了哪些网络交易规则?对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何意义?

赵鹏: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兴起彻底变革了整个社会商业信息发布、交易活动开展的方式,大幅降低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又具有技术迭代频繁、商业模式变换迅速、网络生态演化复杂等特征,导致既有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与现实之间的不匹配。《办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确立的制度框架的基础上,从网络交易监管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健全了监管体制和机制,对于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社交电商、直播购物蓬勃发展,有利于降低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丰富交易方式并提升供需匹配的效率。然而,一段时间内,这些交易活动应当适用何种规则,相关主体需要承担何种义务并不明晰,造成了监管套利的空间,一些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借此野蛮生长,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真空。

《办法》填补了这些新业态存在的制度空白,要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与此同时,《办法》根据这些业态本身的特点,设计了相应的规范路径,如要求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相应链接标识,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一定时间等。这些规定,明确了新业态发展的法制框架,有利于引导新业态有序发展。

细化个人市场主体登记豁免标准

记者:随着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日趋便利。请问《办法》围绕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细化了哪些措施?

赵鹏:登记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并回归其建立监管基础、保障交易安全、防止税收套利等初衷。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对有关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豁免了登记要求。

《办法》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明确了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认定标准,对落实上位法的要求、统一监管尺度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对于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切实降低了登记门槛,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也契合了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现实。

当然,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完善不仅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还涉及司法机关是否承认网络经营场所的法律地位、金融部门是否允许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银行账户开立依据等问题。因此,上述登记便利化规定的切实落地,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聚焦网络交易顽疾作出一系列回应

记者:数字技术在助推交易升级且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屡屡出现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滥发商业信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顽疾。请问《办法》对此作出哪些方面的回应?

赵鹏:《办法》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交易顽疾,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作出回应。一是针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范。如一些网络交易经营者为了吸引流量,争夺客源,通过虚构交易、谎称现货、虚假抢购等方式増加热度触碰了不正当竞争底线的行为,《办法》设置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罚则。

二是聚焦网络交易环节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展开治理。近年来,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问题进一步细化规定。如禁止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敏感信息收集、使用要求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等,在信息收集、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义务,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是聚焦商业性信息扰民问题,营造清朗网络环境。近年来,一些商家利用技术优势,向消费者群发商业性信息,使得消费者不堪其扰,但对商业信息的治理始终存在定性难、法律规则模糊等难题。对此,《办法》从行为上设置了具体的规范路径,如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必须提供给消费者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等。

根据网络交易特点创新监管方式

记者:不同于传统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请问《办法》围绕创新网络交易监管方式、完善消费者保护与交易秩序制度方面,明确了哪些规则?

赵鹏:网络交易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市场,网络交易信任环境的构建与维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网络空间实现有序的信息流动与公平的信息分配。《办法》细化了信息披露、信息留存、信息报送规则,提升了信息规则与网络交易环境的匹配度,完善了消费者保护与交易秩序制度。

《办法》结合网络交易环境的信息风险,通过“信息披露要求”与“信息披露方式”的规则设置,提升消费者的理性决策能力。

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由于网络交易环境中的评价体系对消费者决策影响至关重要,《办法》禁止误导性展示、虚构点击量、虚构交易互动信息等误导性行为;《办法》通过“登记与否”情况的公示披露经营者的基本经营信息,引导消费者在掌握更充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消费决策;《办法》要求公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平台处理措施”,通过信息警示引导消费决策并实现经营者的合规激励,提升了信息规制工具的交易秩序维系效力。

在“信息披露方式”方面,《办法》对关键信息与具有隐匿性风险的交易信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要求“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服务特质、经营主体与售后信息”“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捆绑交易、搭售、自动续费服务”等。此外,《办法》还结合网络交易的数量与时间特征进一步细化了平台对交易历史与经营规则的信息留存义务平台的信息报送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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