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维护生态安全。
明确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办法》提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
因科学研究、医用药用、展演展示、旅游观光、物种保护、种源繁育、文物保护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依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
猎捕、交易、运输、利用、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依法应当有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专用标识、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副本或者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最高罚2万元
违反《办法》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非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非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或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办法》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址,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投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不依法查处、滥用职权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有关部门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