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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在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等地下架治疗发热、咳嗽药品!

2021-01-19 12:27  阅读:6317 


最新通知

在全县所有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

没有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

下架治疗发热、咳嗽药品


关于对全县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的治疗发热、咳嗽药品

下架的通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变化趋势,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发热人员及其用药实施严格管控,做到对发热病症人员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全县所有零售药店、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没有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全部下架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暂停向城乡居民销售和发放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二、所有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一律前往县人民医院或县第二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797-5317695;县第二医院联系电话:0797-5342574),就诊时主动报告相关旅居史,接诊医疗机构要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其他能明确病因的发热患者可在乡镇卫生院就诊,乡镇卫生院要详细询问旅居史、接触史,并做到规范接诊。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健委及辖区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迅速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凡重点管理人员(境外归国来(返)兴人员、高中风险地区来(返)兴人员、冷链食品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告,由辖区政府及时联系各乡镇卫生院或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接往县人民医院或县第二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对谎报、漏报、瞒报、迟报、不报等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五、违反上述行为者将由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停业整顿5天以上的行政处罚,累犯的吊销营业执照。对造成疫情传播和社会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举报电话:0797-531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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