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春节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等职工群众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春节和休息日加班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1月14日央视网)
俗话说:“有钱没钱,回家过年”。春节,对国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人们准备除旧迎新,吃团年饭、互相拜年恭贺新春。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一年一度的春节,充分表现出中华民族家庭成员的互敬互爱,这种互敬互爱使一家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家人的团聚,令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与满足,而年轻一辈,也正可以借此机会向父母的养育之恩表达感恩之情。然而,今年这个春节有点特殊,多地爆发新冠疫情,为做好防控工作,政府倡导“就地过年”。
既然倡导“就地过年”,一些企业安排员工春节加班,也就顺理成章了,只要劳资双方协商好,也是一种双赢选择。更何况,一些服务型企业,如交通、食宿、旅游等;还有一些特殊岗位,如交警、医疗、环卫等,春节加班,是必不可少的;总不能让这些为大众提供日常服务的行业,在春节期间全部停摆吧?问题是,既然加班是必要的,那么加班费也是必须的。
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再另外支付的。
从此前报道情况来看,显然达到了人们的预期:有的企业将在兑现加班工资的基础上,给予一定补偿、奖励或发放红包;有的企业明确表示,愿意支付三倍工资。毕竟,谁都想回家过年;选择“就地过年”和加班,也是在为疫情防控作贡献。
换言之,倡导“就地过年”,让加班工资释放“年味”。首先,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兑现春节加班工资;尤其是企业,非但不能克扣加班工资,反而应该加倍发放,权当是节日贺礼。然而,兑现加班工资,仅靠企业自律,是行不通的。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关键是相关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上要有所作为。在春节等节假日,对服务行业、特别是企业的加班行为,应进行规范和监管;对于克扣加班工资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让春节等节假日加班工资,又成“纸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