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
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人民群众
为平安江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6号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条例全文↓:
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辞退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抚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勤务辅警包括执法执勤辅警、城市社区(驻村)辅警。
第四条 辅警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将辅警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警察、辅警一体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辅警队伍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纪律作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参与辅警招聘、确定劳动报酬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牺牲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第七条 辅警配备应当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根据本省公安机关警力结构优化和警务工作需要,按不高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核定全省辅警配备总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警力配备和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对本地区辅警配备额度作出量化的明确限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 招聘与辞退
第八条 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配备量化额度内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禁止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公安机关各内部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第十条 招聘辅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面试与体能测评;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特殊招聘。采取特殊招聘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招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应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其中从事执法执勤辅助岗位的应聘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五)勤务辅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本条例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勤务辅警招聘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辅警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七)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英雄模范;
(四)人民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聘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应聘时学历为高中(中专)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以后不得再续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
(四)有吸毒史和精神病史的;
(五)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信息的;
(六)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职工的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不得被招聘到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工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培训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的;
(四)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从事有损公安机关荣誉、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七)徇私舞弊、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或者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或者有吸毒行为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享受相应保险福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