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翻了一倍了啊,我那套房子转让了好亏啊”,身为公职人员的李某,其所在单位于2012年进行集资建房,李某觉得集资价3000余元跟市场价相差不大,就将该指标转让给同事胡某的朋友王某。该集资房分三期缴纳房款,王某通过胡某缴纳了第一、二期。2018年,该楼盘已上涨到7000元。“房子还没有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我得想办法”,李某便私自去缴纳了第三期购房款。“房子指标本来就是我的,我现在也交了部分购房款,我和王某之间又没有合同,这回房子跑不了了”。王某和李某因该房产生纠纷诉至原湾里法院。
法庭上,李某拒不承认转让指标,王某则提供了自己的交款凭证、有王某签名的选房确认书、付款审批表、李某委托王某选房的委托书等证据,并且申请了中间人胡某出庭作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王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口头的团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李某对于王某缴纳第一、第二期购房款及出具选房委托书也无法作出合理说明,遂判决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王某。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上对于李某作为公职人员不诚实守信行为进行了批评。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买房、买车等生活中重大事项,要尽量留好书面材料,不要给他人可乘之机,也给法官认定带来困难,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