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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提出了这些变化

2020-10-14 15:22  阅读:2195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13日)提交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

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的内容。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疫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修订草案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增加从猎捕、人工繁育、交易、运输等方面的全链条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并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扩大了处罚种类、增加了处罚手段。对违法经营场所采取责令停业、关闭等强制措施,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处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

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请三审 明确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

此外,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三审稿明确了地方在疫情防控中的属地责任。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关于生物安全审查制度,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增加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三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是增加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二审 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还将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强调了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内容,并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容。

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反映突出的违法行为,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岸线管理、生态环境准入、水生生物保护、总磷污染控制、危化品运输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增加处罚方式,并加大处罚力度。

二是,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赔偿损失和费用。此外,二次审议稿在渔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禁捕规定的行为也加重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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