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厂房里的废铁,能随便“搬”?提起公诉!

2020-10-10 16:40  阅读:4884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偏偏有些人想以身试法,通过“搬”厂房里的废铁、废电动机卖给收购店来挣钱。

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汤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汤某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甲伙同被告人汤某乙驾驶一辆货车来到寻乌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厂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氧割枪切开厂房大门门锁,并使用简易吊机将厂房内的7个电动机和2620斤的废铁搬到货车车厢中。尔后,两人驾车回到汤某甲家门口,合力将电动机和废铁搬至之前汤某甲借用的汤某丙的厢式货车内。

次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汤某甲叫来汤某丙,在汤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汤某甲驾驶货车和汤某丙来到龙南县,将盗得的7个电动机和2620斤废铁卖给某废品店,非法获利9145元。

销赃之后,被告人汤某甲分给被告人汤某乙400元。经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机及废铁价值1818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工厂里的废铁、废旧电动机,看着是没什么使用价值但也不是无主之物,随意搬走就是盗窃!要想挣钱致富,脚踏实地、辛勤劳动才是正确之路。同时,检察机关也将依法办理各类涉企业案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883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