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们好,欢迎收看由九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电视专题节目《扫黑除恶进行时》。2017年以来,都昌县城及周边活跃着一伙犯罪分子,他们多次有组织地采取有偿服务方式,通过违法犯罪手段为他人摆平事端、解决纠纷,恣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12月8日深夜,都昌县中馆镇一家正在营业的KTV突然迎来一群不速之客,他们一个个手持钢管、石块,迅速从一楼大门冲上了位于二楼的吧台。
【某KTV 老板】一过来就打砸,拿着钢管啊、木棍啊,还有拿着石头的,到处砸,整个大厅都砸掉了。
这伙人暴力打砸的时间持续并不长,仅仅一两分钟而已,但他们手下并不留情,KTV内的空调、茶几、装饰摆件等物品能砸的均被打砸损毁,现场一片狼藉损失不小。而他们一通打砸完之后迅速撤离了现场。
【KTV 老板】损失呢,实打实的算起来,大约有5万多块钱。
由于事发突然,KTV的工作人员当时都被吓懵了,直到缓过神来之后才赶紧报警求助。这伙人为什么会深夜聚集在此?又为何要对这家KTV暴力打砸呢?据KTV老板回忆,事发很可能跟之前有人酒后闹事有关。
【都昌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于文华】KTV里唱歌,然后酒后就无事生非对KTV的设施像话筒、壁画等一些设施无故损坏打砸。
当时双方经过协商,KTV老板要求闹事一方赔偿店内物品损毁费用共计800元钱,对方在支付了赔偿金后就离开了,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居然又折返回来进行恶意报复。
【都昌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于文华】在回去的路上这四个人觉得很没面子,他们就给高某锋打电话,让他们带人来对老板进行报复。
办案民警通过侦查发现,这已经不是高某锋这伙人第一次犯事儿,他们在都昌县城及周边已经实施了多起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活跃在网吧、KTV和一些小宾馆里面。
【都昌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于文华】社会上一些人叫他们去“办事”,俗称的“办事”就是帮别人摆场子,当事人就支付他们一定的费用,他们的角色就相当于“地下出警队”。
高某锋很早就辍学在家,他经常混迹于网吧、KTV以及学校周边,并纠集了社会上其他辍学人员一起吃吃喝喝,通过收取保护费帮人办事摆场子来获取生活费用。他们自称要讲义气,有事大家一起上,这样别人才不敢惹他们。
【都昌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于文华】团伙成员中有一个人在网吧门口骂了对方受害人几句,他们相互就发生了口角推搡,团伙成员余某就打电话给高某,让他们过来帮忙,高某等人就手持砍刀当晚就赶到网吧附近对对方进行追砍,造成对方轻伤以上。
别说只是一个小口角就把人打伤,更多的时候,他们竟然无中生有地惹是生非。
【都昌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于文华】团伙成员中有一个人在路上碰到一个以前读书的时候认识的同学,觉得他以前读书的时候欺负过他,就跟踪他到了某宾馆,然后手持砍刀、钢管冲进宾馆对受害人进行打砸砍伤,造成受害人轻伤2级。
经过对多起案件的侦查分析,警方很快掌握了以高某锋为首,以余某某、邹某某、邵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相关犯罪事实,该犯罪集团涉及违法犯罪事实13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经过缜密布控,警方对该犯罪集团成员成功实施了抓捕。
【都昌县公安局扫黑民警 于文华】该案共有涉案人员14人,我们共抓获13人,9名犯罪嫌疑人被都昌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对高某锋恶势力集团成员提起公诉,2019年5月19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对高某锋等人恶势力集团案进行一审判决。
【都昌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查裕富】我院经审理认为,高某锋等4人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被告人高某锋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对余某某、邹某某、邵某某三名犯罪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对余某平、罗某某、曹某某等不属于犯罪集团的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
【主持人】这伙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以暴力等违法手段为他人解决纠纷,恣意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影响十分恶劣。本期的以案说法我们邀请到了江西际民律所的于卉,于律师,于律您好!
【主持人】该案共涉及刑事案件4起,其中寻衅滋事3起,故意伤害1起。首先请您给咱们观众朋友们介绍下,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于卉律师】好的,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分为“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类型。无事生非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寻求刺激而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指的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从而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
【主持人】好的,在日常生活中咱们老百姓偶尔也会看到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或者是债务等生活琐事纠纷,从而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像这类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于卉律师】这类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也就是说,纠纷在民警协调解决后,再次发生滋事行为,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因此,生活中要尽量避免矛盾扩大化,遇到无法处理或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及时采取与对方协商、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等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
【主持人】嗯,像生活中还有一些案例,例如“微信群留言辱警”、“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网上泄愤言论过激”等,像这类网络行为,在法律中是如何界定的呢?
【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于卉律师】您刚才说的这些一旦造成严重影响,都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所谓祸从口出正是如此。不管在大街上还是在网上,不管你辱骂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群众,不管你伤害的是地域感情,还是伤害民族感情,不管你是飙脏话还是一般极端侮辱性言论,一旦形成恶劣影响,就要面临巨大的涉罪风险。
【主持人】所以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应当通过网络发表过激言论,咱们老百姓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好的本期节目就是这些,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