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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云看点丨面对侵害,新规教你如何实行正当防卫!

2020-09-04 11:10  阅读:3412 

近日,湖南永州“踹伤猥亵者反被刑拘”案备受关注。小胡在脚踹逃跑中的猥亵男子雷某某时,一脚将雷某某踢成粉碎性骨折。在小胡被刑拘之后,此案在公众关注下迎来反转,警方解除了对小胡的刑事拘留,并就此案重新展开调查。



舆论场上不少人认为小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不应负刑事责任。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的性质。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哪些是正当防卫?哪些是防卫过当?这十条规则要知道!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

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六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关于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来源:光明日报、最高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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