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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者卸下负担 别让“救不救”成为问题

2020-08-26 15:49  阅读:4383 

近日,“男子发病两名医学生施救无效痛哭”引发社会关注。网络视频显示,湖南常德火车站内,两名年轻女生正跪地向一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与人工呼吸。不幸的是,该男子抢救无效离世,女孩们离开时,忍不住泪流满面。

不过,视频在网络热传的同时,竟然引来一些恶评。幸好,男子的家属第一时间向救人女生致谢,表示“虽然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恩”。女大学生所在的成都中医药大学也表示,两人以实际行动践行医学生誓言,学校拟授予两人校长特别奖。

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都是理解、赞扬两名女生的救人行为的,极少数杂音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这一切都让人备感温暖。但是,紧急情况之下救助他人,确实存在风险,见义勇为不能仅仅依靠社会的善意。

同样是抢救病人,2年多前的江苏南京,一名老人摔倒在地铁口,不省人事。热心路人和附近医院的医生护士合力将其送进医院,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急诊科主任果断决定实施手术:“所有责任我来承担,救一条命总比害怕担责任要强。”手术非常成功,家属赶到后,也对医生表达了感谢。事件引来众多网友点赞,但过程中的风险还是让人捏一把汗。而且,并不是每个故事都有这样美好的结局。

就在同一天的辽宁锦州,120急救中心将一名病倒在公园的老年患者送至医院救治,患者经抢救清醒后,却反问医生“抢救我干啥”,家属赶到后也质疑医生“谁让你救了”。救治成功都要面对巨大的风险和不理解,那么,万一不成功呢?

救人从来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只会收获感激。社会是复杂的,每一次紧急情况也千差万别,充满了变量。2018年年底,福州小伙赵宇为了制止一男子对一女子的侵害,踹了男子一脚造成其内脏伤残,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幸好,在最高检的指导下,赵宇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这一案例拓展了公民正当防卫的认定空间,弘扬了社会正气,成为鼓励见义勇为的标志性事件。

这两年,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我国在立法方面积极致力于用良法推动善治。民法总则在制定的过程中,三次修改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最终确立了俗称“好人法”条款的相关法条。在今年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这些法律条款得到了继承和沿用。

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民法典的高度鼓励见义勇为,尽最大可能为紧急救助者卸下责任和心理负担,法律规定既明确,又顺应民心。现实中,法律可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在紧急救助过程中,造成自己或他人损伤的后果如何担责,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而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判断的尺度,是千差万别的。

近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林(化名)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因此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这几乎是另一个版本的“赵宇案”。李爱和胡林家属都认为,胡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该为伤人担责,但目前,胡林仍然在看守所。这一案件最终会如何发展,结果尚难得知。

总而言之,要让人们抛下顾虑心无旁骛地救人,全社会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从社会观念上说,要对实施紧急救助者抱有足够的善意,无论救人的结果如何,救助过程是否误伤他人,对可能发生的意外要给予一定的宽容度。从司法机关来说,应该积极理解上位法精神,统一对救助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公正的司法实践推动公序良俗的建立,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好。

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不妨积极发挥作用,除了及时给予“见义勇为”称号等精神奖励外,也可以建立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特别是在救助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很可能需要大笔医疗费用,格外需要社会的物质支持。这也是让人们勇于“出手”救助的一块必要拼图。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扶不扶”“救不救”不再是问题,消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让社会充满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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