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
赣州市南康区法院通过“云法庭”审理了
一起特殊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某优
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经南康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优与妻子张某从南康区社会停车场乘客运班车(实载38人)回唐江镇窑前村家中,客车行至赣丰线唐江镇窑前村路段时,刘某优向司机刘某桂大声喊叫要下车,要求司机停车未果。
随后刘某优突然解开安全带冲到驾驶位旁边,先是右手抓住方向盘质问刘某桂到底是否会停车。此时班车行驶在赣州往上犹车道的左侧,班车前方有正在行驶的车辆,班车右边道路有正在行驶的摩托车、行人及其他车辆等。见司机刘某桂未停车,刘某优不顾公众安全,用右手抓刘某桂胸口的衣服,拽司机刘某桂衣领,致刘某桂上身明显向前倾斜(因当时系了安全带未摔倒),刘某桂被迫同时紧急刹车并停在道路中间,由于班车行驶的惯性,车辆及车上乘客前后晃动。因刘某桂妥善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毁损事故。南康区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出警后,在现场将刘某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小编提醒:
在公共场合切记谨言慎行,
控制情绪,与人为善,
切莫冲动一时爽,事后悔断肠!